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得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,也是公司产品过程的重要环节;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,加强管理,实现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总则
1. 研究生课程可分为硕士公共课、硕士专业核心课程、硕士专业选修课、博士公共课、博士专业课。
2.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,在规定时间内,按照《best365网页版登录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管理办法》,通过网上选课制定个人课程学习安排。
3. 网上选课确定的课程必须全部完成学习并通过结课考核。
4. 选课一经确定,应严格执行,如因故需变更选课,应提出书面申请(选课调整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“下载中心”下载);选课结束后变更选课的研究生,视调整原因,可能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。
5. 本办法不包含公共管理、工商管理和会计三个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,其课程学习按照所在培养单位相关管理文件执行。
二、课程学习
1. 课表公布
(1)研究生课程一般安排在入学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课。
(2)全日制研究生的公共课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上课,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公共课一般安排在周六、周日上课;全日制、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专业课开课时间由各培养单位安排,全日制研究生一般不得进入非全日制班上课,非全日制研究生一般不得进入全日制班上课。
(3)研究生公共课、核心课课表在研究生院官方网站公布,其他课程课表各培养单位公布。
(4)研究生课表一般在开课前一周内公布。
(5)研究生应及时登陆相关网站查询课表,按时上课。
2. 上课及考勤
(1)研究生应按照课表认真进行课程学习,不得随意调换上课班级,如情况特殊,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过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调换;擅自调班的研究生课堂出勤无效,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本人承担。
(2)研究生应保证课堂出勤,不迟到、不早退,缺勤超过课程学时数1/3者,不得参加期末考试。
(3)研究生如需请假,应在课前向授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。
(4)在国内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须完成个人课程学习安排(通过课程结课考核),方可离开学校前往联合培养单位进行课题研究。
(5)在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,必须在离校前提出课程对接申请(课程对接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“下载中心”下载),由培养单位审核,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三、课程考核
1.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应进行课程考核,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,考核不通过应进行重修重考。
2.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察;硕士公共课、博士公共课和硕士专业核心课程采用考试方式考核;硕士专业选修课、博士专业学位课和博士专业选修课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核,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培养单位规定。
3. 课程考试
(1)硕士公共课、博士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组织,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一周(考试周)进行,研究生应及时登陆研究生院网站,查询考试安排和考场信息。
(2)研究生其他课程的期末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,研究生应及时向培养单位咨询考试安排和考场信息。
(3)研究生考试时应遵守考试纪律,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无效,并视情节严重情况,按照《best365网页版登录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4. 课程考查
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主要由授课教师组织考核,研究生应按照授课教师要求,按时提交相关考核材料,考核材料一般采用论文形式。
5. 研究生课程成绩均为百分制,成绩大于等于60分即为合格。
四、成绩查询与成绩单
1. 成绩查询
(1)研究生课程成绩在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公布,研究生可登陆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查询。
(2)研究生如对公共课成绩有较大异议,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申请查分查卷;研究生如对专业课成绩有较大异议,可向所属培养单位申请查分查卷。
2. 成绩单出具
(1)在读研究生成绩单可通过自助打印机打印,或通过“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”打印,由培养单位审核、盖章后,方可提交至研究生院加盖研究生院公章。
(2)已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出具。
(3)研究生英文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出具。
五、课程对接、缓考、重修重考
1. 课程对接
在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,在联合培养单位取得的学分,根据课程对接表,记入相应成绩。
2. 缓考
(1)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,可向研究生院申请缓考。
(2)因病申请缓考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,因事申请缓考应提供有效证明。
(3)缓考者应跟随下一级研究生同时考试,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。
3. 重修重考
(1)研究生某门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无故缺考者,应重修重考该门课程。
(2)研究生如有两门次课程成绩出现过不合格或无故缺考情况,直接列为“论文盲审定向抽取对象”进行重点监控。
(3)重修可自学,或自行跟随下一次课程旁听学习,不另行组织学习;
(4)重考应跟随下一次考试进行,重考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,将本次成绩列入个人成绩单,并标注“重修”(含无故缺考重考者),重修仍未通过者,按照《best365网页版登录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处理。
六、其他
本办法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,解释权归研究生院。